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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总 工 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会
工作程序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8月20日 京工女字[2002]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 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会与换届工作,为各级工会提供操作依据,现制订下发《北京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会工作程序与办法》。望参照执行。

北京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会
工作程序与办法(试行)
(2002年7月16日 )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会与换届工作,依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与办法。
原则与要求
1.各级工会都要按照同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要求,在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或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半年)建立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相应的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和街道、乡镇、开发区以上各级工会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有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工会委员会的设立,在工会委员会中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设女职工委员。
3.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应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申请与筹建
1.工会组建女职工委员会,应由工会筹备组向上级工会或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党组织请示,并提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会提名名单,征求同级党委意见。
2.征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女职工状况、女职工委员会组建情况(新建、改建、重建)、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提名名单、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情况、筹建准备情况等。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对其筹建准备工作给予指导。
3.经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同意后,在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代表大会的人选可在会员代表大会女代表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女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比例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相适应。协商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应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或女职工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宣布。
4.在进行新建女职工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同时,应对前一阶段女职工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并提出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基本工作思路及任务。
委员会人员组成与要求
1.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2.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可由5-11人组成。
3.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4.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并以工会和女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平等协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5.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公布与备案
1.女职工委员会产生后,应在女职工代表大会上或召开女职工委员(扩大)会议予以宣布。
女职工委员(扩大)会议议程主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筹备工作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工会委员会负责人宣读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决定;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做工作报告;同级党委、工会或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讲话。
2.工会委员会应将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备案。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应对上报单位给与表态回函。

换届程序与办法
女职工委员会换届工作应参照此程序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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